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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办理的全部材料目录。提交的行政许可格式文件等;

申请人有权请求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我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应在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在线咨询、在线受理、在线预审、在线受理、在线处理、在线处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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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并有权要求我局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申请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有权举证、答辩、质证,有权查阅听证笔录并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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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权限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按照规定受理或者驳回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法定条件。作出决定,并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审查10 审查人员1.审批条件符合《上海市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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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符合国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件:专业从事医疗器械运输、仓储服务企业质量管理》(2022年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简称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许可申请和办理。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一楼大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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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如有变更,应当盖章或者签字。如需签名的,须签名、加盖公司公章,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按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所有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注明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窗口咨询: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一层大厅1-5号窗口)

电话咨询: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021)63269368、(021)54909343(传真)、(021)12345。审批条件符合《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实施细则”并经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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